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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方式

2024-11-28
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公司和员工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一方无法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和员工可以签订合同中止协议。待相应情形消失时,合同效力恢复,继续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 合同期满前日,各部门主管应将是否续签合同的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同意后确定。 公司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主管,至少应提前30天开始与该员工沟通。若该员工同意续签,那么双方至少在合同到期前30天签订下一期劳动合同。若员工不同意续签,那么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主管在确认无法继续沟通后,应当及时做出不续签决定,该决定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0天做出,以便及时安排工作交接事宜。 员工不同意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继续来公司上班的,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司。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则不予经济补偿。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过失)和第40条(劳动者非过失的原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参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n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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