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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024-11-20
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其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一定问题。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医疗纠纷中导致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规定了举证倒置原则,以完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弥补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不足,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经常出现,如果仅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患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为患方通常既不懂专业的医学知识,又不能正确认识医学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方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不利环境。有些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进行判断,甚至当事人未举证或未充分举证时也不敢果断下判。 《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举证责任的涵义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医疗纠纷,在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完善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若干规定》规定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即作为原告的患者的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这些事实可以通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挂号、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否则,如果患者在此医疗机构就诊而起诉其他医疗机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 其次,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再次,在医疗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患者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麻醉同意书上一般都明确地写明了麻醉风险,这是与手术同意书不同的一点,但是鉴于医疗术语的专业性,患者对麻醉的风险还是不能完全的理解;同理,即使手术风险明确地印制出来,患者也不能完全理解。这就需要医生进行主动的讲解,不主动讲解即是不履行义务,而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是依赖于医生主动地履行义务的,所以医生不履行义务即为侵权。 患者首先由于对医疗知识的不了解,不能主动有效地了解医疗风险;其次对医生有忌惮心理,因为大多数医生对患者的询问多会不耐烦,所以患者顾虑到医生的不耐烦会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对一些敏感问题也不方便询问,但这不能说患者不问医生就没有侵权,因为法律首先规定了医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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