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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2021-11-30 2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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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谁主张谁举证 事实一:欠款2万,甲已举证,乙亦确认,可以认定; 事实二:卖车款一点八万甲已收到,因为甲已自认,故乙无需再举证; 事实三:另一笔债务,甲称卖车款1.8万是偿还另一笔债务的,对该笔债务的存在甲负举证责任。 个人认为,在所说的上述情况下,由于甲无证据证明另一笔债务的存在,且甲自认已收到一点八万元,乙的抗辩理由成立,如果没有别的证据的话,按理只能判决甲败诉。建议从另一笔债务方面找找证据,并从欠条还在甲手上这个角度多考虑考虑。 证明责任也有的称为举证责任,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还称为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依照德国法学家汉斯普维庭的观点,构成真伪不明的环境条件是: 1、原告已经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 2、被告也已提出实质性的对立主张; 3、对争议事实主张需要证明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在此限; 4、所有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已经穷尽,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 5、口头辩论程序已经结束,上述第三或第三项状况仍然没有改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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