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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中国国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在国内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从中国国内和国外获得的收入包括劳务报酬收入、根据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学费、考核费、咨询费等劳务报酬发放时,劳务报酬所得人没有自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给劳务报酬所得人的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导致国家应得的税款流失,甚至损害国家税法的严肃性,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进行纠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单位缴纳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单位缴纳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因工资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执行代扣代缴制度,即由公司在发工资的时候扣除;如果属于偶然所得的,比如中奖、稿费、设计、策划、翻译等等的收入,执行的也是代扣代缴制度,由支付报酬的公司代扣后进行申报并缴纳。 2、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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