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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有以下的类型: 1、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在就职期间签订的协议书等; 2、物证。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打卡记录、工资...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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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案件的证据: 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 2、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 3、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 4、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暂住证、工牌、工作服工作证等; 5、考勤记录、入职表、派工单、工友同时的证人证言; 7、在职期间还可以通过拍摄工作照、与用人单位交涉录音。
1、证据可能会消失。例如,证人可能因老化而死于疾病,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烂、变质等。2、证据未来可能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将出国。取得困难并不意味着不能取得,但影响事件的及时处理,影响事件的质量,必须及时保全。3、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要迟于举证期满前7天。因此,证据保全也必须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开庭时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不需要保全证据。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证人证言、物证、证书等可能成为保全对象。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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