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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可能会消失。例如,证人可能因老化而死于疾病,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烂、变质等。2、证据未来可能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将出国。取得困难...
劳动诉讼证据保全条件如下: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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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证据的常见范围: 1、追索劳动报酬证明内容;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休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证明; 3、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证明; 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举证内容。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副本或者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原告应提交劳动争议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明。(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上岗证等。(四)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劳动报酬和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提供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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