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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2021-10-23
1、证据可能会消失。例如,证人可能因老化而死于疾病,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烂、变质等。2、证据未来可能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将出国。取得困难并不意味着不能取得,但影响事件的及时处理,影响事件的质量,必须及时保全。3、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要迟于举证期满前7天。因此,证据保全也必须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开庭时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不需要保全证据。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证人证言、物证、证书等可能成为保全对象。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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