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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务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属于类别;劳动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属于民法、经济法的类别。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工资报酬的劳动者的报酬是根据《合同法》的加工合同、技术合同、中介合同等获得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与雇佣者有管理和管理的关系,雇佣者不仅要支付工资报酬,还要履行支付社会保险的义务的劳务合同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是独立的,自由的,其行为由《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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