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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竞争者在指定时间、场所公开竞争价格,根据竞争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能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是在指定的时间、公共场合,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竞价而定价的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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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经营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售。因此,拍卖不仅可以,而且是必要的程序。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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