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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应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开始工作至2007年12月计算公式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截止2007年12月的月数第二部分:2008年1月至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部分要注意“双封顶问题”。1,经济补偿基数的“封顶”——以本地区(北京)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为标准支付;2,经济补偿年限的“封顶”——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公式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008年1月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时间
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3、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外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用人单位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五款) 二、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上不封顶,没有最多不超过24个月本人工资的说法,但是月平均工资超过统筹地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者在本部门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基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人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当时的规定实施。三,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龄。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龄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四、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几项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助金、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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