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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房者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对购房者的投入进行补偿。另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时,应注意给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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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当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卖方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满足以下条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价,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使用;2、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房屋必须返还;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此外,当房价上涨时,由于解除购房合同可能导致返还的购房款不足以支付购房者购买其他房屋,开发商需要赔偿购房者。
如果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应该依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向对方予以赔偿,但是约定的2倍已付房款作为违约金比例过高,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要求不超过已付房款的一倍作为违约金,但是在北京,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个案例是按照这条来判的。 如果合同因法定的原因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就不需要按照合同来赔偿了,只需赔偿一个已付房款的利息即可,应该没多少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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