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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过户需要赠与合同,一并需要原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平面图、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房屋转移登...
办理房屋赠与过户需要的材料包括(一)、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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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赠与过户,是需要赠与合同的。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根据规定,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1)登记申请书原件;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 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 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 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 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注:过户时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合同有效,但是房产不过户,所有权还在原产权人名下《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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