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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会矿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服务证发放、人口出生、计划外生育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非婚生育或借收养名义违反计划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加重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适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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