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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国家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政治改革的重大举措。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涉及许多学科、领域的问题,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监察法、反腐败体制等。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唯一最高规则,监察体制改革当然首先是宪法上的问题。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修改宪法监察委员会的权利包括:监察委员会本质上是一个反腐败机构。其三项主要职权包括调查、监督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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