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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新监察法监察对象明确规定, 实现监察全覆盖,试点地区按照中央改革试点方案把监察对象扩展为六大类,把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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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对象一般是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贿赂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三个要求:一是涉案要素。留置要素是被调查人涉嫌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素。留置的证据要素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第三,有下列法律情形之一:(1)涉及重大、复杂的案件;(2)可能逃跑、自杀;(3)可能串通、伪造、隐瞒、毁灭证据;(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犯罪的,可以按照工作规定进行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债券、基金份额。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并退还。
思路和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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