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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该解释...
故意伤害赔偿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民事赔偿应当以民法的规定来定,赔偿范围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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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费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的。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见,虽然最重要的是医疗机构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出具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其次,关于营养费的支付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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