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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交通费的票据标准:应当以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1、医疗费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2、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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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交通费的票据标准:应当以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1、标准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的总和。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后期护理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所以,护理费的计算公式是: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当然,这个公式也适用于后期护理费的计算,但后期护理费除了考虑这三个因素外,还需要考虑受害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即上述三个乘积后乘以具体的赔偿指数,这个赔偿指数是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的。2、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实践中后期护理费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原则模糊,不利于法官适用法律。关于后期护理费,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生活护理费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数量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考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确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后期护理费计算中最关键的护理依赖程度和相应的赔偿比例没有规定。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本条例对工伤造成的人身伤害中后期护理费的赔偿指数相对明确,容易被法官掌握和适用,不存在争议,但本条例不能适用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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