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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以收据代替发票的现状,惠州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物管费应主动向业主开具发票,如果没有提供税务发票,则涉嫌偷税漏税。消费者在消费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既是对自身正当权益的维护,也是保护国家税收的光荣行为,因此,业主交物业费时向物业公司索要发票是理所应当的,如果市民向物业公司方索取发票未果,可凭收款收据(加盖公章)向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只注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轻视甚至不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对其法律意义还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即便是索要了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认真审核其内容者也寥寥无几。而一些经营者也不尽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消费者不要不开,或者借口不开,有的即便是开了,也不认真填写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日期。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注意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也许会给日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所购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往往因为没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证据而面临有理无处说,有法却得不到保护的尴尬境地。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既是为了日后纠纷有凭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在履行消费者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义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时,应分别计算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分别计算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谓的价格外费用,包括征收的手续费、补助金、基金、资金筹集、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理费、罚款和其他性质的价格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一些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从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所有收入中扣除代理业主支付的水、电、煤气、代理租赁人支付的水、电、煤气、房租价格后的馀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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