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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用假文凭应聘使得劳动合同无效,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申请假文凭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使用假文凭申请诱使对方达错误意思的行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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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用假文凭应聘使得劳动合同无效,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死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应聘者具备文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了录用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因此,应聘者使用假文凭做法属于欺诈行为。 当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因使用假文凭而受聘,同时又不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时,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使用者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如实通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劳动者要求理解的其他情况的使用者有权理解劳动者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填写的《入社申请书》中学历的状况是虚假的,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的信用原则。《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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