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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承担贷款责任。若双方离婚,如何处理房产和贷款问题?

2024-11-27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前以个人所有财产购置房屋并实施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且权利证书上明确表明了所有权人为己方,那么该套房产在婚后阶段仍然被推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按揭所产生的贷款被视为其个人负债。 如果该房屋在婚后阶段确实存在使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该房屋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另一方在婚后阶段无需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但是,如果希望在离婚时对婚前房产婚后的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就必须使用夫妻共有财产去偿还贷款。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做法就是利用婚后的工资收入来偿还贷款。 无论是否由某一方单独使用婚后个人的工资收入来偿还贷款,抑或是双方共同使用工资收入来偿还贷款,均将被视为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还贷。因为在婚后阶段,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只要在婚后阶段,某一方是用自己婚后的工资收入来偿还贷款的,这也将被视为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 即便在婚后阶段,非购房的一方并未主动参与到共同偿还该房产贷款的过程中,在面临离婚时,他们仍然有权主张分割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内,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就该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如果房产已经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即赠与已经完成,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该房产应为现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规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内,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就该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如房产已经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即赠与已经完成,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该房产应为现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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