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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房业主如何交物业费?

2024-11-26
尊敬的物业服务提供商: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您和物业使用人之间已经达成了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约定,从其约定。在此情况下,您作为业主应当负连带交纳责任。 然而,如果您自办理入住手续后长达六个月以上无正常居住行为,我们将认为您的房产处于无人居住的状态。根据相关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您需承担并缴纳空置房产的物业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比例则由当地物价局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通常介于百分之七十至九十之间。 因此,为确保您的房产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建议您向物业服务提供商提交相应的书面声明,明确表达您的房产正处于无人居住的状态,并承担空置房产的物业管理费用。同时,您还可以与物业服务提供商协商约定由谁来承担这一费用。 感谢您的配合! 此致 敬礼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提供商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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