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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改制时,对于企业改制安置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改制企业党组织调整、撤并和健全主要有三条途径。 一是撤并重建。对破产企业,如果党员人数多且居住地集中,必须撤并企业原有党组织,重新建立社区党支部或党总支,党的关系划归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委管理,党组织负责人要尽可能选用在原企业中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 二是改建或组建。对改制企业,要根据改制后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或新组建党组织。对原企业党员绝大部分被改制后的企业聘用的,新企业要建立党组织,并更改名称;对几家企业联合改制成一家企业的,要联合组建党组织,同时要相应调整和明确该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和职能。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要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 三是整体划转。对于破产和部分改制的企业,如果原有党组织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可根据属地原则,将党员整体划归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委下辖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党支部管辖。 改制后调整、撤并和健全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自谋职业的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往接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中心或职介中心党组织;自行调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与人事档案同步转移至接收单位;离休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新公司或转往安置接收单位,本人愿意也可以转到居住地;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内退党员的组织关系保留在新公司,并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接收单位党组织不健全或其他特殊情况,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出的党员,由企业党组织暂时代为管理。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如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处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如本人不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支付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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