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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⒊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⒋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⒌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⒏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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