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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三)标...
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认定为: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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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④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⑤变质的; ⑥被污染的; ⑦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⑧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认定假药的标准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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