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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认定为: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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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销售假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及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认定为: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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