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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 ①药品所含成分...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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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及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生产和销售的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延误诊断和治疗;4、缺乏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
对于涉嫌销售假药罪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定量刑标准。《刑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分三个档次: (1)三年以下; (2)三年以上; (3)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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