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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职的条件是: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年老体弱,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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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离休干部为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开支时,由死者单位和死者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条)发给家属,由家属自行办理丧葬事宜。 (二)其它费用:1.直系亲属到死者单位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自理。2.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工作人员无经济能力办理丧事的,经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在600元以内给予补助。 根据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
如果已开除公职,则无待遇,如果未开除则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获取薪酬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1、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中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2、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人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降低三档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办法予以重新确定。 3、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降低三职后的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并按在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职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核发退休费。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市属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制为企业后,原单位要正式行文通知解除其与在职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转制后单位应与在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市属事改企单位原编制内职工转制为企业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作为计发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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