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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关于民商事和解合同效力的问题

2022-07-11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执行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履行内容等内容进行变更,以此结束执行程序的协议。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再处分, 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私法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依据的效力,因此不具有执行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 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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