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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4日投保人向被申请人投保交强队和商业险,双方订立的合同均属财产保险合同。因此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08年7...
所谓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肯定评价,发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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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无效合同】对无效合同的主动干预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对无效合同证据规定,无效合同违法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决定了国家要对无效合同予以主动干预。这种干预主要表现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不待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果发现合同属于无效范畴,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就是说,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的职权。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与法院对无效合同予以主动干预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此条规定的性质。14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而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无效应返还财产,此种情形下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义务。15我们认为,此规定与法院依职权主动对无效合同予以干预相矛盾。
应以二审裁定书送达原、被告的时间为生效时间。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 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在该批复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 第一审判决自 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该批复是针对“不预交上诉费”或“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两种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时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的确定所作的解释,虽未列举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但不能以此排除该种情形。因此,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应自二审裁定书确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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