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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解除有三种情况,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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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自始就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期限届满后,双方以口头形式或者行为表示继续劳动关系,而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3、由于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规定,致使其成为无效合同,而双方已依此确立了劳动关系。 二、由此可以归纳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即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关系,此区别于劳务关系; 3、其合法性要件上存在一定缺陷,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 可以根据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程序进行认定,还原事实劳动关系,重新确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以后可以享受到合法的劳动关系带来的福利,享受工厂企业的待遇。因此,大家对于无法拿出证据的劳动关系,要积极申请认定,维护自身利益。
视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之外,均属违法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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