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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已经放开政策,可以生育,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从《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
三期女职工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不遵守公司规定的规章制度的,可以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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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变更的岗位工作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同样,《劳动合同法》又做出了例外规定,即三期妇女是不受该条规定约束的,故即使该员工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但是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为违法解除。 如果单位确实希望解除,可以双方进行协商。
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包括在试用期内,也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使用者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4)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使用者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坐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正意义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刑事追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还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使用者不得按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使用者不得按照该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3期女职工的合同。因此“三期”女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了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中,孟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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