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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期女工有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2021-10-23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使用者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4)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使用者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坐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正意义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刑事追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还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使用者不得按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使用者不得按照该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3期女职工的合同。因此“三期”女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了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中,孟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算不算违法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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