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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一,《老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重视、珍惜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第一,《老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珍惜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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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对老人社会服务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提倡邻里间和志愿者关心、帮助有困难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兴办养老机构,对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人才培养、保险、土地使用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医疗机构要在门诊、体检、保健等方面为老年人服务。 第五,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六,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以上这些优待,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提倡邻里间和志愿者关心、帮助有困难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自然人死后享有人格权。 死亡是每个人都逃避不了的自然规律,而在我国,自然人从出生开始享有民事权利,而人格权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人格权,自然人死亡后,仍然享有一定的人格权,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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