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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是否享有与自然界的社会发展和共享成果的权利

2021-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第一,《老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良好品德,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确保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第二,《老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三,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可能性,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以下活动: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我们常说关心下一代;②传授文化和科学知识;③提供咨询服务;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⑤依法从事经营生产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夕阳产业;⑥参加志愿服务,开展社会公益事业;⑦参与维护社会秩序,协助调解民间纠纷;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老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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