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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刑法》裁量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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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构成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条件是: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客观上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侵犯了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资源的不管部门,或者是普通的公民,在发现非法倒卖行为之后,是可以将参与非法倒卖活动人的相关信息,告知给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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