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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水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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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节约,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杜绝水资源浪费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利用,是指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再生水(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显著成效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经费补助。
已建的建设项目,其用水工艺、设备以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节约用水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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