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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水资源利用

2020-09-21 5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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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对水资源的使用制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三条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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