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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中水回用、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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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改造提升高耗水的工业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示范单位建设标准,推进节水型企业、灌区、社区、学校、工业园区等建设。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取用水,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家庭生活少量取水等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量。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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