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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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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加强取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水资源节约利用的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改造提升高耗水的工业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示范单位建设标准,推进节水型企业、灌区、社区、学校、工业园区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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