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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中水回用、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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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解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核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并下达至取用水户。
水资源节约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改造提升高耗水的工业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示范单位建设标准,推进节水型企业、灌区、社区、学校、工业园区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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