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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员工选择留下,没有补偿。 2、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
公司合并的主体没有变更,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时,员工不签合同就不赔偿辞职。如果涉及劳动地点和工作岗位的变更,员工可以拒绝签订合同,要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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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员工不愿意去,终止合同是有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1。愿意在新地点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继续在新地点履行合同;2。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终止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可以先去工商部门调档,取得公司合并的证据,还要准备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再有就是诉讼时效问题,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解除的劳动关系,诉讼时效按60日计算,所以要看当时有没有工资支付日期的约定,再确定是否在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之内。
1、企业并兼并,那么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没有影响到员工的正常工作,那么是没有赔偿的。只有在单位需要和员工变更劳动合同时,单位和员工协商不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是员工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是才需要。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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