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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补签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下列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因此,只要没有上述情况,劳动合同就有效。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劳动法规中的被迫“辞职”,准确的讲,是被迫解除合同。因为辞职,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辞去所任职务,没有被迫之说。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事先采用书面告知(不应使用“辞职”字眼,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或通知形式;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事先告知或通知。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订立还是变更劳动合同均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劳动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虽然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受用人单位的领导与指挥,双方存在管理与服从的纵向准行政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过程中,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无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除非法律规定或双方有特别约定,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肯定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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