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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或者拒不改正; 5、无效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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