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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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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55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六级伤残;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1/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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