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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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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发票人或与发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发票人。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获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确保持票债务人及时全额支付票据,保证持票据信用性,保障持票据流通性。当然,由于限制答辩毕竟会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限制答辩的例外。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与发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发票人。但是,除了持票人知道有抗辩事由拿到票据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件审理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持有人提出以下答辩据债务人和持有人之间有答辩事件,取得票据。另外,票据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与自己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事件的一些问题,票据债务人可以向所有者提出以下答辩: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不履行约定义务。总而言之,票据法的精髓在于保持和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信用,而票据法的全部内容最终浓缩成票据抗辩。票据诉讼活动也紧紧围绕抗辩和抗辩展开。票据法的价值取向是限制抗辩,保障票据债权的实现。虽然票据的限制有例外,但例外毕竟是个别的,必须是法定的。抗辩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以免损害票据的功能和价值。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认真把握事件,正确适用票据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是:首先,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其次,两个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然后,一方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只有满足上述限制条件,另一方才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是:首先,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其次,两个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然后,一方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只有满足上述限制条件,另一方才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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