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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二)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在车内吸烟;(二)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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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出让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组织出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变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标准由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因交通违章、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从业资格证的;(四)参与客运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六)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越批准范围营运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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