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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在车内吸烟;(二)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不接...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在车内吸烟;(二)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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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二)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先进的服务管理系统,完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体系,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提供高效服务;(二)公开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三)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四)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安全防护装置和服务设施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客运出租汽车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营运。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接受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因交通违章、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从业资格证的;(四)参与客运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六)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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