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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出让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先进的服务管理系统,完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体系,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提供高效服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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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因交通违章、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从业资格证的;(四)参与客运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六)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在车内吸烟;(二)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不接打电话,不乱扔杂物;(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方便乘客和不妨碍交通的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或者临时停靠站点上下乘客;(四)按照规定开启空车待租或者暂停服务标志;(五)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六)进入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或者专用候客区,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指挥;(七)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备;(八)随车携带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九)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发现遗失物品,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处置;(十)不得拒载、拼客、强揽、甩客、倒客、故意绕行;(十一)不得殴打、辱骂或者敲诈、勒索、刁难乘客;(十二)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损坏车内设施的,乘客应当予以赔偿:(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内拦车的;(二)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无人陪同的;(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四)前往异地或者夜间去往偏远地区的乘客拒绝配合驾驶员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登记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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