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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因交通违章、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损坏车内设施的,乘客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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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二)安装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三)符合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四)安装统一规范的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五)安装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车载通讯、安全监控和电子调度服务设施;(六)在规定位置公开经营者名称、租价标准、监督电话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等;(七)安装经质监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八)配置统一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座套;(九)有专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十)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执行公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与经营服务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二)受理乘客来信来访和投诉,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三)办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四)按照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五)遇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政府或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调度指挥;(六)定期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车辆管理档案和营运资料;(七)与驾驶员签订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制的合同;(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托管、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以及高额承包费,转嫁经营和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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