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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资金;...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出让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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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经营。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失物招领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投诉。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乘车票据、车辆牌号等相关信息。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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