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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022-09-09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越批准范围营运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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