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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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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是未成年工,雇佣未成年工时需要提前到劳动部门报备,而年满16周岁以下的是童工,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按照《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劳安字[1990]2号)规定: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的折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的高处架线作业; 4、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体力强度超过《标准》IV级的作业。第四条,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第五条、巳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有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I、IV级的作业;第六条、怀孕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中空气中铅及其他化合物,汞及其他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纳、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巳丙酰胺、氯化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中有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土石方;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第七条、乳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1、第6条中第1、第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中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浓度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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